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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牛回购合同范本(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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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牛回购合同范本 第1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版回购主协议》中质押券管理相关要求的解读,阐述了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条件下加强质押券管理的必要性,并配合《新版回购主协议》中的相关要求对中央结算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进行了简要介绍。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质押券管理 净风险敞口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与发展,质押券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今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推出,这是我国债券回购交易市场的重要制度创新,它对现有的回购业务提出了诸多重要规范和改进意见,其重点之一就是对质押券管理作了明确要求。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质押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和“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中,对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和买断式回购下履约保障的盯市、替换、调整等进行了规定。

(一)质押式回购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替换”中说明:“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经交易一方提出要求且另一方同意,正回购方可在约定数额及类别的不同于回购债券的其他债券('新回购债券’)上为逆回购方设定质押登记,以换取逆回购方在当日向正回购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回购债券上的质押登记(该日为'替换日’)。新回购债券在替换日的市场公允价值应不少于解除质押登记的回购债券的市场公允价值。完成替换后,新回购债券应被视为回购债券。”即在回购交易存续期内,经双方协商,正回购方可质押新质押券,以换出原质押券,实现质押券替换。

“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二条“调整”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设定或解除一定面额('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即:当正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正回购方可以通知逆回购方向其解除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当逆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逆回购方可以通知正回购方向其设定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等同品的质押登记。”

其中“净风险敞口”指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净风险敞口。对于正回购方而言,其净风险敞口指回购债券在估值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乘以该笔质押式回购适用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数额减去资金成本之差;对于逆回购方而言,其净风险敞口指资金成本减去回购债券在估值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乘以该笔质押式回购适用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数额之差。

(二)买断式回购

《新版回购主协议》“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调整”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交易双方任何一笔买断式回购存续期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转让一定面额('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等同品。”

第二条“履约保障安排(保证金与保证券)”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交易双方任何一笔买断式回购存续期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1)将一笔总金额不少于该净风险敞口('保证金调整数量’)的保证金移交其占有并作为担保或解除占有和担保;或(2)向其设定或解除一定面额('保证券调整数量’)的保证券的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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