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上游合同范本(共3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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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上游合同范本 第1篇
2014年7月3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认定承包经营合同有效,邓清文违约。邓清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邓清文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粤民再66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发回东莞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粤197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2014年4月25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法院出具《查询情况说明》,载明:经查询,无东莞市茶山镇华茂酒店有限公司工程包括报建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关信息资料。
经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到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书》上盖章证明,华茂酒店的经营场所由茶山镇上元村二社租给华茂酒店使用,产权归茶山镇上元村二社所有,房产证明尚在办理中;原华茂酒店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3月8日)、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3月8日)、特种行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东莞市公安消防局第三大队于2006年3月23日就关于华茂酒店消防验收的意见作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其中载明:经验收,华茂酒店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茶山分局于2006年2月13日同意华茂酒店在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二社建设,并列明了具体的要求;东莞市公安消防局第三大队于2006年11月2日同意华茂酒店关于3至5层客房部开业的申请,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原华茂酒店注册登记备案的《地皮租用合约》显示:东莞市茶山镇上元第二村民小组与华茂酒店于2004年6月14日签订该合约。卡迪酒店确认原华茂酒店注册登记备案的《地皮租用合约》,原是以“东莞市康尔宝事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莞市茶山镇上元第二村民小组签订的,因签订该地皮租约时,原华茂酒店还没有成立,且个人不能租用地皮,故以东莞市康尔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地皮租用合约,原华茂酒店是依法成立的。
在庭审中,双方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及效力成为争议的焦点。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酒店所在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原华茂酒店具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虽然与华茂酒店所在土地的用途、规划并不一致,由于案涉合同并非为租赁合同而为承包经营合同,土地用地性质及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影响案涉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华茂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邓清文要求确认2012年4月25日《华茂酒店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
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东莞市华茂酒店有限公司与邓清文于2012年4月25日签订的《华茂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已于2013年3月14日解除;(二)邓清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东莞市卡迪酒店有限公司占用费元及损失;(三)驳回东莞市卡迪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邓清文的其他反诉请求。
对此,邓清文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5月8日东莞市中院作出(2017)粤19民终9698号民事判决(下称“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虽然改判降低了邓清文赔偿金额等事项,但仍然认定邓清文逾期支付承包金的情形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华茂酒店现在改名凯里亚德酒店。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检方抗诉:承包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无效
不服二审判决的邓清文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粤民申9745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本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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