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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合同范本(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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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合同范本 第1篇

员工姓名:身份证:

单位名称:海南积分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

申请不购买社保日期: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

本人进入海南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申请和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接受公司保险补贴300元/月,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补缴社保合同范本 第2篇

本人由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x工作,现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通知本人办理社保。

1、因本人前期一直未交社保(五险,下同),现在开始交社保也不能交满15年,故自愿放弃在合同期内的社保;

2、因本人在原单位办理社保,自愿放弃在合同期内的社保;

3、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在合同期内的社保。

本人承诺:因未办社保的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补缴社保合同范本 第3篇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改变的,否则该约定视为无效。

而《^v^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不管是通过自愿签订、还是胁迫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不购买社保,都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那也许不少公司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保是否合法?

商业保险从其性质、保障范围、资金用途各方面来看均与社会保险有所不同,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对员工的保障。

以商业保险和“协商”放弃社会保险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在面临员工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还可能因此承担更多的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若员工自愿不交社保有效吗?

部分员工提出要求,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买社保,而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他们,而他们自愿写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而大部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会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现实中,如果社保局发现公司未给这批员工买社保,一般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这批员工的社保费用,并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将承担着更大的惩罚责任。

针对这样的情形,员工自己的承诺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

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买,不是公司不愿给员工买,员工不配合买社保,公司又能怎么办,以及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又该如何处理?

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

其实,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不管是签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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