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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房屋合同范本(优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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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房屋合同范本 第1篇

甲方(卖方):

立契约人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地产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得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同时将该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套住房的现有证件及相关手续转给乙方,房屋转给乙方时,其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三、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提供过户过程中的一切便利,若因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造成房产不能正常过户,甲方应无条件将购房款如数退还给乙方,有甲方将房屋收回,但是,收回房屋应该依据收回时的市场差价补偿乙方。

四、甲方应该保证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没有任何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到位。

五、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有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六、房屋转让后,自转让之日起,有关因使用该房产涉及的水、电、暖等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契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证 人: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2014年10月1日,刘江与韩涛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韩涛承租。11月初,刘江对韩涛说,因急需用钱决定把该房卖掉,韩涛表示愿意买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8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其后不久,韩涛将18万元交给了刘江,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约31万元,刘江遂要求韩涛再付13万元,韩涛不从。刘江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涛将房屋退回。

【分歧】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进行房地产转让,应当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种情况下依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未办过户,应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刘江与韩涛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从中可知,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江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

过户房屋合同范本 第2篇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区 路 号小区 号楼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 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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