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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设备合同范本(必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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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设备合同范本 第1篇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2.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二、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特殊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类合同,但于特殊处,须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的通知。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供用电合同的纠纷处理方式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供电营业规则》中若干条款出现了与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签约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差,不能正确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不续签;在与客户发生合同纠纷时,忽视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及时化解矛盾。以上种种问题给供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使供电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将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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