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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合同范本(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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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合同范本 第1篇

*方:

乙方: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方于20xx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义购买了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4号楼1-6-2号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方支出。

*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但双方对*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约定予以确认。

因*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决定由*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方,其房产所有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

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方保管,*方有权以乙方名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乙方须无条件地提供*件配合*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

乙方应向*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同时*方应向乙方提供*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方将乙方*返还。

本协议一式三份,*乙双方各执一份,见*律师一份。

*方:乙方:

年月日

撤销赠与合同范本 第2篇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由于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审判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于赠与的财产大多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进行,往往引发诉讼。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实际就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撤销。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

有人主张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其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是伴随着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允许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这种财产关系,这种“约定”即是协议、合同。关于这类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撤销、变更等的原则,不仅由婚姻法来调整,也要适用合同法的原则及具体规定。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还是要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本案承某和黄某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是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在房屋产权尚在承某名下的情况下,赠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有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某可基于自身原因撤销赠与。

2、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的关系

有人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理由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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