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出租合同范本(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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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出租合同范本 第1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
1、甲、乙双方达成的山地租赁意向;
2、甲、乙双方在此意向之上依据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
3、浙江省林业厅、富阳市林业局同意对国有富阳市龙门林场程坟林区山地资产权变动的批复;
4、甲方对其山地资产转让合法性的保证及甲方对此次转让标的物享有清洁所有权的承诺;
5、《_合同法》、《_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国有富阳市龙门林场程坟林区山地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一、租赁标的:
甲方所有权项下的国有富阳市龙门林场程坟林区的全部山地。
该山地的坐落、界至、范围、面积以:
1、富政林字第000156号《浙江省山林所有权证》;
2、富政林字第000078号《浙江省山林所有权证》;
3、附图
记载的内容为准,该《山林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经富阳市_核对无异)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二、租赁期限:
五十年,即自20xx年至2052年,本合同获得批准确认之日为起租日。
2、金额:按租期的顺延依如下比例递增,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一个十年,每年支付5万元;
第二个十年,每年支付6万元;
第三个十年,每年支付7万元;
第四个十年,每年支付8万元;
第五个十年,每年支付9万元。
本合同期限内租金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
3、支付方式:一年一付,于每年度的12月底以前付清。
四、租赁山地的交付:
本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为起租日,自该日起甲方将标的物山地转移由乙方经营和使用。
七、管护责任:
在乙方租赁使用山地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对林木的管护责任,作好消防、治安、森林病虫害的`防治等工作。
八、出租方的协助义务:
1、协助并以其名义共同申报更新造林和幼林抚育项目。
2、协助并以其名义处理山地权属纠份和林木盗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
3、协助征用或租赁山地范围之内的水田和其它土地、资产。
4、撤消其原有在程坟林区内的机构并自行安置其职工。
5、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山地权属变更的手续。
6、处理出租山地的相邻纠纷。
7、对乙方进行林木的消防、治安、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管护责任进行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九、租期届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可以要求合同展期,继续承租该山地,租金为每年100000元,且最高不超过每年100000元,付款方式和时间如本合同第三条第3项。
2、如乙方不要求继续租赁或甲方不同意继续租赁,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对方,山地附属的林木资源、地面建筑和附属设备及其它所有资产由甲、乙双方按当时评估价格的2:8折价进行分配,即80%的份额归乙方所有,20%的份额归甲方所有;本条约定的林木资源、地面建筑和附属设备及其它所有资产补偿款应在双方合同届满时偿付,如甲方未能按时偿付该款,乙方有权继续经营该山地,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增加租金。
3、甲方有义务对出租期限的约定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负责。
十、地面附着物的处理
1、甲方将该租赁山地现有地面附着物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该地面资产包括:
(1)林木;
(2)建筑物及设备(以资产清单记录为准,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上述资产在交付租赁山地的同时交付给乙方所有。
2、乙方一次性支付地面资产转让费人民币600000元,此款在甲方将出租的山地及地面附着物交付给乙方后支付。
3、如遇合同在租期届满之前中止或解除,根据双方对造成合同中止或解除的过错责任,由甲方将尚存的地面资产按评估价返还给乙方。
十一、定金条款
1、乙方为本合同签订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50000元,此款在合同生效之后折抵为乙方应付款的一部分。
2、甲方如在本合同报上级机关审批期间将合同项下的承租权转由第三方行使,甲方应双倍返还该定金。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按损失额的5倍承担违约金。
2、甲方未尽法律规定的合同报批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比照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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