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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合同范本(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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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合同范本 第1篇

《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可以看出,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更适合规模较小、个人信息处理量较少的企业,业务量更大的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的方式实现个人信息出境合规。

区别于去年6月30日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办法》中表明,即使同时满足以上四种情形,订立标准合同也并非企业的唯一选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还特别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个人信息超过100万人的企业而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仍是重要方式。

数据出境合同范本 第2篇

《办法》指出,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办法》附件中提供的标准合同范本订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同时,标准合同范本中,指出“如本合同与双方订立的任何其他法律文件发生冲突,本合同的条款优先适用”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标准合同的主要内容,相较之下,《办法》收窄了合同意思自治的范围,这意味着相关机构将以更严谨的方式监管个人信息出境。因此,企业应重点关注境外法规是否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条款存在相悖的内容,对于已与境外接收方签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合同,应根据标准合同范本进行修改、补充。

数据出境合同范本 第3篇

企业在开展数据或个人信息出境工作时应凝聚各方共识,在数据出境合规工作中建立标准化文件、工作方法以及标准化评估颗粒度,以便于企业能最大程度满足监管要求,实现合规出境。为此,我们整理了最新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供读者朋友参考查阅,以及近50份《全球SCC标准合同汇总》,如有需要,可自行扫码获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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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合同范本 第4篇

个人信息出境合规的关键在于事前防范,《办法》中从目的、风险、义务、法律差异等角度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的评估重点,通过多个角度检查其合规合法的程度,以预防、减小对个人信息主体的安全风险: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对标准合同履行的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总体而言,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有利于在早期发现识别风险,从而规范企业日常经营,降低潜在的公众担忧,减小合规成本。

数据出境合同范本 第5篇

相较于之前发布的《办法》及标准合同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颁布的版本对企业拟定标准合同在意思自治上更进一步限缩,境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及境外接收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网信部门提供的条款签订与履行,有权变更标准合同的主体为国家网信部门。该《办法》附件标准合同内容完整且详尽,涉及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及境外接收方义务、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接受地法律法规与合同履行的关系、救济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此外,《办法》明确规定规定企业在补充约定时不得与标准合同条款相冲突,合同双方其他的“法律文件”也不得与合同条款相冲突。

数据出境合同范本 第6篇

《办法》第三条指出“自主缔约”,这意味着签署标准合同并非强制性法律义务。依据《_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_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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