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硬是不给开同意报考证明?我给你支几个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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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来问我,他两年前考入本县,现在有个机会搬在眼前,想考到隔壁市去,那边经济发展明显比这边更好。
可是,要考试就需要提交“同意报考证明”,领导拿出五年服务期的规定,说还没满五年不能走,坚决不签字。该怎么办?
的确,对于很多身在基层的年轻公务员来说,“五年最低服务期”,就像是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把他们栓得死死的,可是却又拿它无可奈何。
搞不定“五年最低服务期”,也就搞不定领导的决定、拿不到那一纸《同意报考证明》,离不开现有工作。
别着急,让我们来逐个分析,各个击破。
01
什么是“五年最低服务期”?
想要搞定“五年服务期”,就要搞懂它到底是什么。显然,这玩意并不是你们领导硬造出来的,确实有文件依据。具体有:
《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中组部2008年发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注意,以上规定,是针对所有公务员的。并且它的限定范围是“辞去公职”,而非从体制内的A单位考到B单位。
只要不跳出体制,就不存在未满五年最低服务期的问题。
所以,遴选考试不应该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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