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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合同范本(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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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合同范本 第1篇

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并且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各项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二十二条 消除双重征税【税收饶让

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新加坡居民按中国国内法享受到的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在新加坡视同已按中国国内法纳税给予饶让抵免。但是,中新税收协定没有关于中国居民赴新加坡投资的饶让抵免规定。因此,首钢国际的新加坡公司在当地享受的税收优惠,分回中国的利润不能享受饶让抵免。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中新税收协定是2007年签订的,当时我国的相关政策主要是吸引外国企业来华投资,往往单方面要求外国政府对其投资者在我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给予饶让,而不是双向的饶让。因此,我国企业“走出去”经营在投资目的国享受的税收优惠,大多没有饶让抵免的规定,这些企业获得的利润分配后仍需对优惠部分补税。这实际上加重了中国企业的成本负担,不利于在国际竞争中的保持优势。在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孔丹阳看来,升级税收协定是我国税务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之一。她说,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如果没有税收饶让,就相当于没有最终得到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只不过是将投资国减免的税款,转到中国缴纳了而已。企业在许多国家获得的政府项目减免税优惠回国后仍需按境内企业所得税率补缴税款。企业在当地市场开发签署项目合同时争取的减免税条款因此不再有意义。通过修改税收协定条款满足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有可能吗?境外企业的成功案例表明:大有可能!2011年以前,中国和芬兰的税收协定中股息的优惠税率是10%,与我国现行国内法规定的税率一致。由于芬兰某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规模很大,为能享受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的优惠,该公司向芬兰税务主管当局提出修改中芬税收协定关于股息条款的内容。根据该公司的诉求,芬兰税务当局向我国税务当局提出了修改协定的要求。通过谈判,2010年中芬两国签署新协定,规定股息的优惠税率是5%。该协定自2010年11月2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2011年,该芬兰跨国公司享受股息减免税额高达亿元,占北京市国税局2011年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总金额的一半。“完善税收协定,税企要加强合作。”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副处长王秉明说。他表示,目前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和安排中,很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在国家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应当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考虑完善税收协定,明确我国居民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税收饶让抵免政策,给“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升其竞争力。孔丹阳建议,一是在国内法中加入税收饶让的规定。规定只要企业在投资目的国的经营符合该国政府的减免税规定,在当地享受减免税优惠,回国汇算清缴时,就能将在该国获得的税收优惠金额视同已缴纳税款给予饶让抵免;二是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在税收协定中加入税收饶让条款。特别是目前中国企业投资较多但还没有谈签税收协定的国家,税务机关应该加快谈签的步伐。 】

【中国和柬埔寨的双边税收协定 - 税收饶让-tax spare clause:

二、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柬埔寨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柬

埔寨的应纳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

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

收数额。

(二)从柬埔寨取得的所得是柬埔寨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

民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

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柬埔寨税收。

三、在本条中,“应纳税额”应认为包括本应缴纳、但依据

缔约国一方国内法律或规章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而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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