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税收合同范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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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税收合同范本 第1篇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这三条还是经常用的。如果是12个月里不超过183天,那么,在境内的期间由境外发放或者承担的工资,可以只在母国缴税。相当于我那天的图需要改一下,原来是90,183,6年。现在改成183,6年。183上移到90天的位置】
筹划税收合同范本 第2篇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适用所得税,VAT不适用。而且VAT的税务状况,不应该影响所得税 - OECD说的。】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加坡:所得税【新加坡税制简单。如果看英国协定,这里写的是,法人税,所得税,财产收益税。】
(以下简称“新加坡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通知对方。
筹划税收合同范本 第3篇
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并且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各项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二十二条 消除双重征税【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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