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赔偿合同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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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赔偿合同范本 第1篇
第一协议人:女, 月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第二协议人:女,19年 月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第三协议人:女,19年 月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第四协议人:女,19年 月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第五协议人:女,19年 月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第六协议人:女,19年 月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解聘赔偿合同范本 第2篇
损害赔偿违约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适用规则如下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解聘赔偿合同范本 第3篇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在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狭义上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本书所指的违约损害赔偿指的是狭义上的违约损害赔偿,即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一)赔偿损失具有普遍适用性
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适用于侵权行为,也可适用于违约行为和其他不履行债的行为。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对于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在不能适用其他违约责任形式达到违约责任的目的时,都可以适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因此,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赔偿损失具有并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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