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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XX县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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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XX省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X民社救字〔2023〕29号)、《XX市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X民社救字〔2023〕5号)部署和要求,结合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工作、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及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巩固脱贫成果5年过渡期内,按照中央“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全力保障好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调整优化兜底保障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实施内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保持过渡期内政策总体稳定,健全完善兜底保障政策,巩固兜底保障成果,加强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将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各乡镇、经开区要及时与教育、住建、人社、卫生健康、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按规定协助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豁免;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给予不低于6个月的渐退期。鼓励已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就业,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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