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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1:高校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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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并对其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为干部录用、培训、考察考核、职务升降、工资核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员的学历、学位管理。

第四条学校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历、学位的概念及分类

第五条学历,是指干部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情况。

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此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和研究生班。

第六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以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为凭证。

第七条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途径,主要分为国民教育、国外学习、党校教育和军队教育。

第八条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

在国民教育中,全日制教育主要包括普通基础教育(含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等)、职业教育(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等)、普通高等教育等;在职教育主要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含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教育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其它通过在职学习所接受的教育等。

通过国外学习、党校教育和军队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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