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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在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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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各位领导、专家、同仁:

大家好!我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及其识别要素”主题谈一下个人在实践中一些认识看法,不妥之处,请大家包涵和批评指正。

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然边界。关于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法定概念,但在现行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中却不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设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章,从所涉内容归结可知,规范性文件不但包含法规、规章,还包含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决议、决定和一府两院的决定、命令。且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出台、《宪法》的修改,党内规范性文件应运而生、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也呼之欲出,这都进一步丰富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只有置于整个规范性文件之中去审视,才能更好理解把握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科学划定边界,确保既不越界,也不造成监管的盲区。

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然边界。当前,合法性审核机关(机构)的职能角色定位,决定了其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被动性,只要是政府批转审核的文件,并不以是否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前提,均需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实际上是遵循着“凡文必审”的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在审核标准上,也不再局限于合法性审核,而是根据现实需求水涨船高至政治性、政策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等多维度多层面的综合性审核,审核目标也随之由守住法律底线深化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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