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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公文写作的五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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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的五个误区

公文写作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在公文标题中,像正文一样使用各种标点符号

纠正:公文的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里的法规、规章是泛指整个法律体系中各个位阶的法律,其中规章包括:规则、制度、章程、条例、办法、细则、规定、公约、守则等,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外面的书名号就应删去,即改为《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这里的“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是指在不改变语意的情况下能不用标点符号的就不用,不是绝对不用,除了前面所说的书名号,引号、括号、顿号、破折号也是在标题中常见的标点符号。

误区二:两个以上主送机关间用逗号还是顿号无所谓

纠正:两个以上主送机关时,同类型机关间用顿号,不同类型机关间用逗号。

这里所说的同类型机关很多人分不清楚,党、政、军、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是不同类型。另外,由于我国的政府机关有条块关系,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中,逗号前是对同类各人民政府的统称,逗号后的属于国务院下的各职能部门类。“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中逗号也是对各个类别机构的区分。

另外,在有的教材资料中有说“同级同类机关间用顿号,同级不同类机关间用逗号”,这样的表述并不准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公文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所以同一公文的几个主送机关一般都是一个级别的,否则肯定存在越级行文。

误区三:公文的作者是公文的撰写者或公文撰写者所在的部门(常为办公室)

纠正:公文的作者是公文的制发机关,即公文以谁(发文机关)的名义发出,则公文的作者就是谁,所以公文的作者并不是公文的撰写者,也不能说公文撰写者所在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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