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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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标题作为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为文字工作者所重视。依照规范准确拟制公文标题是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公文写作不同于文学创作或其他应用文书写作,它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要想拟制出准确精当的公文标题并非易事,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便是其中一只“拦路虎”,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析。
一、公文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的依据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对公文标题的拟制及标点符号使用做了相关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需要,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九条第七款对公文标题结构进行了明确,“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但对标题能否使用标点符号则没有相关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从2012年7月1日起,再没有相关法规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进行硬性约束,从业人员在起草公文时是可以在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的。即使从已经废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来看,也只是强调了“一般”原则,但在公文实际应用中有很多“例外”情形,通过使用标点符号使标题变得清晰明了,让受众感觉简洁易懂。因此,公文作为应用文的一个分支,其根本用途在于“应用”,只要能够准确沟通信息,提高办事效率,标题中完全可以使用标点符号。事实上,自《条例》颁布以来,上自国务院办公厅,下至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发布的公文,标题中出现标点符号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说,公文标题中不使用标点符号既于法无据,也与实际不符。
二、公文标题中常用的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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