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办会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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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办文相关事项规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 6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只需做一般性修改的,须在会后 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印发前,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发文需抄送市政府。
(三)部门间文件会签时限和办理要求。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和说明。
(四)全市性重要工作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代拟完毕,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市政府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牵头起草部门须在 1 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印发。
(六)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承办单位原则上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将代拟稿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市政府各部门在参加省级以上会议后,应于会议结束后 3 日内,将会议主要精神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领导。
(八)严格控制精简文件数量,凡能以部门、领导小组名义以及部门联合发文的,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印发无实质内容的工作简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
(九)加强文件主动公开和解读。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于文件印发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二、办会相关事项规定
(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建议方案一般应提前 3 天报审,会议拟定时间前 1 天准备完毕。
(十一)市政府领导临时召开的专题会议、省政府或省级部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 1 个小时,将会议准备完毕。
(十二)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一般性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 1 个小时。
(十三)认真执行“无会日”制度。每周星期一原则上不再安排召开会议。
三、办事相关事项规定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其他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如在规定时限因客观原因未办结完毕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紧急事项须第一时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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