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心!远离公文格式中的高发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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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公文格式虽然看上去是“细枝末节”,却是公文具有法定权威性和强制约束力的显著表现,也是保证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的重要保障。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依据的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实际工作中,公文格式常见的不规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01 该具备的要素被遗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了公文格式18个方面的要素,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每一个要素都有其特定意义,一旦遗漏可能会引发一定后果。
比如,份号是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作用是加强文件管理和利用,涉密文件如果未标注份号,会直接影响文件的分发、查对、清退和销毁。
又如,密级应标而未标。个别单位甚至在直接转发上级单位涉密文件时漏标密级,后果可想而知。
02 该调整的要素不到位
我们经常说的“红头”也就是发文机关标志,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再加上“文件”二字,二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以××市委办公厅为例,前者对应的是“中共××市委办公厅文件”,一般是普发性的下行文;后者对应的是“中共××市委办公厅”,所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被“一网打尽”。
工作中,有的单位仍在使用发文机关名称加括号和文种的形式,如“中共……委员会(通知)”“中共……委员会(请示)”,这显然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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