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怎样使用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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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都是接受公文的机关,统称受文机关。虽然同为受文机关,但是在用途、用法、编排上有很多区别,需要予以特别注意。
一、为什么要区分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可见,二者的责任完全不同,主送机关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对公文承担办理或答复责任;而抄送机关的责任仅限于“执行或者知晓”。
特别是对于请示等要求上级办理、答复的公文,主送机关一般只应有一个。如果不区分主送、抄送机关,而是并列几个受文机关,则各受文机关需做大量沟通协调工作,才能最终确定由谁主办。如果受文机关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则可能造成重复办理或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或者造成各受文机关相互“观望”,甚至推诿扯皮、无人负责。因此,准确标注主送、抄送机关,明确公文主要受理责任,是公文得到及时准确办理的重要基础。
历史上,针对主送、抄送机关标注不清的问题,我们党曾多次要求纠正。例如,1948年10月20日,中央办公厅规定:“凡需要办理、回答的电报(文件),应将主要机关放在主致位置,其他机关放在并告位置,不要平排并列,以致主次不分,无人负责;如果需要几个机关或几个人共同办理回答,必须写明何事情何人办理回答等。”1951年2月1日,中共中央指示:“不论报告、请示或指示的文电,如为不但向着一人一机关,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机关之必要者,应于写明主管的人或机关之后,写‘并告’二字,再接写他人或他机关,以明责任。”
二、主送机关使用与编排
主送机关对公文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决定了:(1)主送机关须对公文所涉事项拥有相应权限。(2)主送机关的标注要准确、恰当,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工作程序。(3)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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