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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拟制批复?牢记四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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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作为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是上级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重要方式。办公厅(室)承担代拟批复的职责任务,批复拟制质量直接关系到以文辅政的实践效果和具体工作的开展成效,重点应做到行文特点把握要准、基础功夫下得要足、批复意见内容要精、行文办理规范要严。 

行文特点把握要准 

不同文种具有不同特点,也决定了相应的拟制要求不同,拟制批复首先要准确把握批复的行文特点。 

行文关系的特定性。批复是就请示事项表明态度、提出意见和处理办法,体现的是发文主体和受文主体之间的领导、监督指导等关系,因此拟制批复时既要防止出现行文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比如对于下级机关转报的请示,批复时应当将转报机关列为主送机关,不宜向原报机关直接批复;也要防止出现错误适用批复的情况,比如在答复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有关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时,不宜使用批复。 

行文行为的针对性。从内容上看,批复针对的是请示事项,拟制批复时应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不能脱离请示事项,答非所问,更不能超出请示事项范畴作部署、提要求。从文种上看,批复针对的是请示,必须牢牢把握非“请示”不“批复”的行文规则,如果下级机关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者错误适用文种报送请示事项时,则应告知下级机关根据行文目的另行或者重新报送请示。 

行文效力的权威性。批复是对下级机关无权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等所作出的答复,一旦作出即有强制性约束力,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因此,批复行文应斩钉截铁、态度明确,避免出现“贵部门”“希望或建议你们”“如有不当可以指出”和“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等不符合批复文风的表述,否则既有损上级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的严肃性,也会让下级机关感到无所适从甚至认为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或者“灵活操作”的空间,进而埋下落实打折扣、搞变通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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