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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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党委、X党委相关精神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公司党总支和所属各项目公司党支部(以下简称“公司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各党组织对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遵循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六条原则。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按照党管意识形态的要求,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条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组织副书记(或宣传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织书记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各党组织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一)党群工作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履行知道、组织、协调、管理、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二)纪检工作人员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总支(支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有关情况应当由纪检委员向党总支报告。
(三)党群工作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了解考察对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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