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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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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X办法》《X管理办法》(X〔X〕X号)及《X实施意见》(X〔X〕X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 是指XX局聘用并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 协管人员职责为:主要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设反馈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协管人员应取得X局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标识,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六条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可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协管人员用工形式为合同用工。

第八条 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X局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择优录用。

第九条 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35周岁以下的X(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人员或退伍军人。

第十条 新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只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合格的,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协管人员缴纳履约保证金X元,聘期为一年。聘用期满,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协管人员,需继续聘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其他部门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X审定标准。

(一)工资待遇方面:由基本工资、X工资、X组成。

(二)社会保险方面:按照X缴费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请(休)销假方面:请(休)假条件、天数、待遇和程序按照X局规定执行。

(四)服装装备方面:按在编人员标准配备。

第四章 培训、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新聘协管人员需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工作证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集中组织X次业务技能培训及X次能力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协管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习培训内容主要为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和单位规章制度等。

第十三条 协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X局上下班制度、请(休)销假制度、会议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管理规定的,对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按本条规定扣减X考核。

协管人员请事假的,先以公休假抵扣事假,抵扣完后,超过天数X考核扣X元/天。

协管人员上班迟到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的,X考核扣X元次,上班迟到X分钟以上的,X考核扣X元/次;在工作时间内中途离岗的,X考核扣X元/次。

协管人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打游戏、网上购物、炒股等,出现此类情况,X考核扣X元/次。

协管人员旷工的,X考核扣X元/天。迟到或中途离岗超过X个小时(含X个小时),以及未经带班领导同意,擅自调整周末、节假日值班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按旷工处理)X天以上(含X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按旷工处理)X天以上(含X天)的,X考核另外加扣X元,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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