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婚姻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政协大会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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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和两性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纠纷不断增加,离婚问题成为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加快推进婚姻家庭纠纷矛盾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现状
一是离婚率趋高。据市民政局统计,*年,我市办理结婚登记*对、办理离婚登记*对,离婚登记比上年增加*对,协议离婚人数和增长速度均创历史新高。离婚对象越来越年轻化,前来离婚的夫妻*后约占*%;夫妻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轻率,闪婚闪离、冲动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纠纷种类多样化。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夫妻间缺少交流沟通导致的感情淡化,某些年轻夫妻家庭责任感不强,沉迷赌博或网络游戏、婚外恋等。此外,因经济利益产生的家产纠纷和因赡养老人、婆媳矛盾、子女教育观念分歧等引发的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三是家庭暴力问题依然严重。从市妇联接访情况来看,近几年,家庭暴力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比例居高不下,占*%左右,不同年龄阶段的家庭都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形式不仅局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冷暴力、语言暴力等。家庭暴力在缺乏调解或调解不当的情况下有演变成刑事案件的可能。
二、我市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为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年*月,我市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免费调解服务,取得一定成效,社会反响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婚调队伍难稳定。我市婚调委以志愿者服务为主,婚调志愿者年龄偏大,工作热情较高但专业知识有限;另一方面,因调解对象思想的反复性使得婚调工作的强度和难度加大,导致婚调队伍人员不稳定,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等特点,不利于婚调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是条件有待改善。我市婚调委设立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楼,仅一间离婚调解室,用屏风隔开,空间较狭小,不利于当事人情绪的释放和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是基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力量薄弱。我市镇(场、街道)、村(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主要由镇(场、街道)妇联主席、司法所人员和村(社区)妇联主席、综治专干承担。他们往往身兼数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三、我市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法律、心理、情感等诸多因素,需要全社会协调合作开展工作。
一是完善领导机制。根据*妇字〔*〕*号文件要求,县(市)要成立由综治、妇联、公安、民政、司法、法院、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的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建议我市根据婚姻调解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把完善婚调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家庭”建设目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婚姻家庭纠纷特点,选聘具备优良道德品质、相关专业知识、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鼓励设立公益性岗位,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调解员队伍。同时,加大调解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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