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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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成为党政机关日常公文往来中使用最经常、最广泛的文种之一。从另一方面看,也成为使用中出现错误较多的文种之一。
一、“函”件误用的常见情形
(一)该发“函”而不以函”发文
实际工作中,常出现该发“函”而不以“函”行文的情形。一是文种混用,把“函”与“请示”“报告”等混淆。如××镇在向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行文时用“××镇关于加快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请示”“××镇关于出具燕府路北侧宗地建设项目红线图的请示”,两个“请示”件均应改为“函”件。二是在标题和正文中误用“请求”“要求”等“非平行”“非对等”关系的表述。如××镇在向县民政局行文时用“××镇关于请求支持镇中心养老院服务人员配备的函”,县发改委在向镇政府行文时用“××县发改委关于要求加快推进桃源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函”。在使用“函”件时,均不应出现“请求”“要求”“必须”“务必”“不得”等不符合“函”件“平行文”性质的字眼,需要调整为“商请”“需要”“希望”等体现平行关系的用语。
(二)该用“复函”答复而不用“复函”
有的上面层级单位在收到下面层级单位商请提供业务意见的来函时,直接以“意见”答复。如××镇征求县教育局意见的“××镇关于征求提高镇中心小学办学质量若干措施意见的函”,征求县自然资源局意见的“××镇关于商请提供吉水村加油站项目用地核查意见的函”,收文单位均应以“关于××××的复函”答复,而不能以“关于××××的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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