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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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市党发〔20**〕*号)精神,按照省、州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划定火葬区范围
根据《**州民政局关于火葬区划定范围的通知》(*民〔20**〕*号),将我市**个乡镇***个村(居)委会****个村(居)民小组划定为火葬区,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调整为分*批执行火化。
(一)第一批执行火葬的区域(执行时间:20**年**月*日)
全市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死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死亡人员;民政部门集中供养死亡人员;因传染病死亡的人员。
(二)第二批执行火葬的区域(执行时间:20**年*月*日起)
略
二、明确遗体火化和公墓安葬对象
(一)全市火葬区域内的**市户籍亡故人员,按照火葬区域执行时间进行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
(二)各级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亡故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亡故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和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亡故人员,因传染病亡故的人员。
(三)在**市亡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遗体原则在**市按照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火化,有关乡镇、市属各有关部门为丧属将骨灰进入市内公墓安葬做好协调服务。
(四)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习俗予以尊重,不强制实行火化,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惠民政策的减免补助和激励措施
(一)减免事项
20**年*月*日起,具有**市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减免遗体运输费和火化费****元/具。
(二)补助标准
1.2020年*月*日起,具有**市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元补助;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指村委会三职、社区五职干部,含现任和历任)、党员亡故后、建档立卡户,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元补助;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火化并入公墓安葬的,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办法》的通知(*民福〔20**〕**号)标准,在一次性给予****元火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元补助;对采取生态葬(公墓内)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元补助;对捐献遗体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元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亡故人员家庭只能享受补助政策中的一项。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并按殡葬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遗体火化后,丧属将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亡故人员单位,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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