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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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强化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对社区社会组织实行街道(乡、镇)党(工)委统一领导,城乡社区党组织或广场公园社团联合会党组织兜底管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并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章程。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居(村)民代表、辖区单位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测评结果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匹配辖区资源、构建退出机制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规范管理体制。完善“一级主体、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政务一网通”改革要求,进一步“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证照、减时限”,积极引导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到各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广泛调研摸底,将辖区内规模较大、影响力强、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列入拟登记台账,列为培育示范点,加大扶持与监管力度,促进其依法登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服务与管理的主体,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和分类指导。
居(村)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和备案的初审、上报。
社区社会组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发起单位应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报社区居(村)委会初审;
(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予以公示,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三)《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一式*份)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盖章后,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留存。
(四)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并建立工作台账,每半年向各区民政局报送工作台账。
社区社会组织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成员花名册;
(三)社区社会组织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内容、测评结果;
(四)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五)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等部门对该组织处理结果。
第三条健全退出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终止活动,应当依法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及时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居(村)委会将该组织章程、备案证书、申请书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可视该组织以往活动成效,通过定制纪念牌、表扬信等方式予以嘉奖,引导居民群众正确理解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程序。
第四条引导发挥作用。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鼓励社区社会组织成员兼任居(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所在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有关政策支持。积极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大力培育扶持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群众性,做到需求由群众提出、活动有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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