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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工作规则(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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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局机关党委专责机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推动机关治理和人社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直部门机关党委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是市人社局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和局党组领导下,协助单位负责人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推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相互促进。

第三条机关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人社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强机关党建生机活力和工作实效。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x年。

第五条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为x至x名,最多不超过xx名。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机关工委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x年。

机关党委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委,下同)。机关纪委书记可以专任,也可以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

机关纪委在同级机关党委和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等事宜,应提前与机关工委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党组讨论决定后,报机关工委审批。

第六条机关党委书记由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应配备x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再配备x名副书记。

新任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人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机关工委批准。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含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征求机关工委的意见。

第七条机关党委委员出缺,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增补的,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并报机关工委备案。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含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出缺,应在x个月内配齐,并报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机关党委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推进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切实提高机关党建质量。

第九条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是:

(一)协助党组落实好机关党建主体责任,聚焦主责主业,真正发挥专责机构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双报告、双评议”制度,机关党委书记每年向机关工委和局党组作工作述职,并接受评议。扎实推进本部门“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创建工作;

(二)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任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党员的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提高政治能力,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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