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发言:深入学习领袖法治思想 让司法为民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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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少捕慎诉慎押”已由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是时代所需、民众之盼、司法大势所趋,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有助于减少对立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实践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从更新理念、严把关口、建章立制等方面入手,努力实现常态长效。
一、重塑思维理念,破除路径依赖
当前,刑事犯罪生态已发生重大变化,但查处刑事犯罪的理念及办案方式尚未完全调整过来,“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
(一)要摒弃“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破除“有罪推定”“羁押惩罚”和“以捕代侦”意识,把“构罪必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惯例做法转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模式上来,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核心,严格控制逮捕羁押措施的适用,坚持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二)要扭转“口供至上”的传统观念。强力打破以口供为中心获得补强证据的思维定式,更好地发挥科学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运用技术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推动刑事证明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
(三)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理念。尽可能减少审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减少非必要、不适当的未决羁押,避免羁押强制措施滥用、误用,使非羁押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常态化,确保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二、严把重点关口,强化政策落实
(一)把好案件入口关。明确非羁押诉讼案件适用标准、案件范围和提捕条件,加大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力度,从源头避免部分案件不当进入逮捕环节;充分发挥检察官提前介入审查把关作用,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提出是否需要报捕建议,推动轻微刑事案件捕前过滤分流。
(二)把好逮捕审查关。根据罪行轻重、是否认罪认罚、特殊群体等考量因素,制定更具针对性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标准,明确逮捕条件证据要求,督促和引导侦查机关在收集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注重收集并移送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积极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推动构建“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新格局。
(三)把好审查起诉关。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结合公共利益、刑事政策等多个方面,确立诉与不诉的考量因素与操作标准,综合运用起诉替代措施,通过依法合理适用不起诉充分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效果。
(四)把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关。要在少捕的基础上,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实质审查标准,合理设置审查范围,细化情势变化审查,全面规范羁押持续时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及时变更、撤销非必要的羁押,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推动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常态化运作。
三、完善机制建设,促进常态长效
(一)完善优化衔接配合机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刑事诉讼各环节,需强化各政法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定期会商、联席会议、衔接配合等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协作,定期通报重大复杂案件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确保程序衔接流转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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