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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公告,滥用“公告”何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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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习作:


老师纠错

滥用“公告”何其多

这篇公告,显然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文种的规定。“公告”虽属告知性文种,但这个“公”象征着党和国家的权力,不能像有些学员用汉语字典中的一般释义去套用“”公告”这个专有名称。公告只能是在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时使用,且由国家最高管理机关和授权的新华社来制发,基层单位不能滥用公告。 

从目前使用公告的实际情况来看,使用公告相当不规范,随意性特别大。除了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也在用,且涉及的事项重要的、法定的少,反而一般性事项较多。这则公告告知的只是一个村的选举工作,使用“通知”文种就足够了,完全没有必要用“公告”,这是极不严肃的,应予纠正。在媒体上大量充斥着某某公司搬迁地址公告、聘某某为某某公司法律顾问公告等等。还有类似电话变更、商品促销、注销账号、证件丢失等等公告,令人眼花缭乱,理应加以杜绝。各级党政主管部门(工商、公安、教育、物价等)根据职权发布周知事项需按公文处理规定,可用“通告”、“通知”、“函”,切不可随心所欲乱用“公告”了,学员们对此问题也要高度重视。 

老师还注意到,近一两年防控新冠疫情期间,各种“公告”满天飞,到处贴,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这些公告制作和发布者无权代表党和国家机关,严重一点说,是侵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利益,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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