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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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上诉状(精选4篇)
财产纠纷上诉状 篇1
上诉人:,女,x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xx市
代理律师:邓,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上诉人:,男,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xx市,电话: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xx市,电话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xx市 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x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x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 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x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 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 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2月8 日
财产纠纷上诉状 篇2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母亲),女,汉族,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现住xx省宜昌市致祥路6号—5。
委托代理人靳,女,通航管理局退休干部,住xx区馆西里5号2单元504室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女,汉族,x年 月 日生,现住北京市xx区翠华街1号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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