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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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改革,稳步推进派驻制法制员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法制支队可根据工作情况,向市局所属部门、分局的法制部门派驻专职法制员;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向本局基层所队派驻专职法制员。
第三条派驻制法制员的人事、工资关系隶属于选派的法制部门,并由选派的法制部门直接管理、考核。法制部门对派驻法制员进行考核时,所派驻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条派驻法制员主要在驻在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管理、执法服务、执法培训和法制审核等具体法制工作,酌情承担所派驻部门法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派驻制法制员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案件审核职责。对刑事、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及时对案件办理中出现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等问题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案件,经派驻法制员审核后,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执法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评,定期开展执法质量研判,针对突出执法问题、疑难问题、领导交办的重点问题等及时开展专项检查,记录考评情况,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依据。
(三)执法管理职责。以驻在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中心为依托,对驻在部门的警情、案件、办案场所、执法安全、涉案财物、卷宗管理等进行全流程监督、管控,管理所派驻部门的执法基础台帐、法律文书和执法档案,并实行日巡查、周研判、月通报、季考评。
(四)承担复议复核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回复、应诉职责。对所派驻部门办理的案件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复议复核、国家赔偿的,对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进行预先审核把关,提供建议;对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开庭审理,需要派驻法制员进行现场指导或出庭支持应诉的,应当一同前往出庭应诉。
(五)法制培训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案例点评、旁听庭审、法制讲座等培训活动,为民警提供执法指导,解答执法疑难问题。
(六)信息化考评职责。按照警务信息化的要求,依托警综平台、执法监督平台、执法公开平台、电子卷宗系统、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执法记录仪采集系统等,认真落实信息化巡查考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七)法制保障职责。落实市局加强“四中心”建设目标,配合驻在部门对执法监督区、办案区、案管区、涉案财物管理区等进行升级改造,提供相应支持。
(八)健全制度职责。督促所派驻部门及民辅警全面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执法管理细则、执法办案、执法考评等各项法制管理制度,并根据驻在部门实际执法情况,健全完善符合驻在部门的执法管理、执法办案、执法考评等细则。
(九)法治建设职责。牵头组织推动驻在部门法治公安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市等法治建设工作,完成相关任务清单。
(十)争先创优职责。积极响应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立足所派驻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打造法制特色亮点,建设法制品牌,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执法示范单位建设、信息化评比、执法比武竞赛等工作中力争上游。
(十一)沟通联络职责。及时向所派驻部门反馈上级部门交办的法制工作任务,并及时办理;发现所派驻部门有重大法制事项需要上报沟通的,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十二)其他需要派驻制法制员承办的法制工作。
第六条 派驻法制员对当场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要求相关民警予以纠正,对案件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录入平台,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七条 派驻法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提请法制部门研究。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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