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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集团纪委关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大监督”体系运行研究(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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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新时期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经济转型发展的引擎机,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关键的一环。目前国企体制相对僵化、机构相对枝节庞大、现代管理水平相对偏低等原因,导致监督工作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很多国有企业狠抓构建“大监督”体系等工作,监督工作取得重要实效。但经营规模与组织机构数量的不断扩大,监督的重点逐渐增多公司的监督管理还存在盲区盲点,监督整体效能依然需要提升,我们也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大监督”执行过程中监督制度粗放,监督浮于表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体现,但实际的运行当中存在落实制度不力的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由于各单位负责决策的领导干部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不到位,导致了决策存在缺项和缺少环节等关键节点。很多单位制定自己的制度都是“依葫芦画瓢”,上下一般粗,没有没有结合各自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需要的决策制度。

“大监督”执行过程中,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不足,部门领导监督意识欠缺。纪检监察队伍专业素养不够,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目前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原因有一是纪检监察部门专业人员较少,专业性不强对纪检工作的业务知识不了解,;二是纪检监察岗位要求具有思政、法律、财务、审计、内控等综合能力素质的人才较少。为有效降低经验管理风险,纪委通过向二级纪检机构派遣纪检委员的形式来进行监管,但实际履职过程中却面临困境,如二级纪检机构纪检委员授权不明,对参与子公司重大事项、重点环节、参与程度等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制度性保障,使得纪检委员不能充分发挥对二级单位监督管理;纪检委员任免虽需要总公司考察提名报备总公司纪委,但也受二级单位负责人领导,这种模式造成纪检委员履职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评价考核机制不合理,纪检委员评价考核由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且薪酬由被监督单位发放,致使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履职易出现“开绿灯、打折扣”现象。

一些业务部门在经营过程中过度依赖公司纪委、巡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领导干部重监督轻内容,一些单位认为监督只是纪检监察的事情,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完全忽略了部门负责人才是责任主体。这些都是影响监督合力形成的原因。

“大监督”执行过程中监督效能低下,问责力度不够。监督存在缺乏有效沟通,各自为政的情况,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监事会都在监督,但实质监督却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检查工作多,整改落实少,形式监督多,实际监督少的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以后,问责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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